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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
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一)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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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 一、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 2、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外国投资者的条件。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如下: 1、项目申请报告报批; 2、名称核准登记; 三、报批企业合同、章程,领取批准证书; 四、申请工商登记; 申请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总投资、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名称。
募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当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当提供近三年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当提供外国股东居住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2)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他股票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4)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通过会议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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