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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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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当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当提供近三年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当提供外国股东居住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2)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3)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他股票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4)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通过会议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如下: 1、项目申请报告报批; 2、名称核准登记; 三、报批企业合同、章程,领取批准证书; 四、申请工商登记; 申请财政、税务、外汇、海关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总投资、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名称。
一、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不少于三年的从业经验. 由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述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外商投资租赁公司设立后7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报送商务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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