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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设立的条件: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 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
募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至少有一个发起人还应当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当提供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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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中国《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条件,无论是募集设立还是发起设立下条件) 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当提供近三年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当提供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2)) 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0万元;(3)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份%,其余股份应当公开募集;(4) 有公司名称、发起人制定并经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一)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上述外国投资者的条件。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母公司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子公司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条件完成对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并保证该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的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母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技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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