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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作出中止听证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听证;(二)申请人、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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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主持人回避制度是指相关人员根据法律的要求需要对部分听证进行回避的制度,是为了使听证程序更加的公平公正,从而达到听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听证有关方面的人员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作出中止听证的决定:(一)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代理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参加听证;(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需等待批准;(三)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听证,并将恢复听证的时间、地点及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代理人。
《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一般情况下,听证主持人可由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以保障行政决定的公正性。听证参加人员除行政管理相对人外,权利或利益间接受到影响的第三人也可以参加听证。通过扩充公民参加行政听证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可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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