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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有责任的,信访部门应当有义务将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转交检察院和纪委。《信访条例》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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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防止本可以行政复议的案件进入信访过程。即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这意味着,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信访事项,应该先经过行政复议,否则,政府信访机构不予受理。即信访之前必须遵循穷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渠道。因此,从理想状态来讲,凡是信访工作机构作出的信访处理行为,都不是应当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行为。而且实践中,信访工作机构作出的信访答复,多是程序性处理行为,主要是对信访事项的接收、转送及反馈,一般没有实体处分权,也谈不上损害信访人的实体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讲,信访工作机构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原则上都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非法上访、堵门等上访或无理取闹式的上访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扰乱单位秩序或扰乱公共秩序进行处罚。无理取闹式的上访情节严重的,是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如果是上述上访行为,那么处罚是合法的,并没有冤枉。有需求要依法上访,文明上访。《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如果需要不合理的补偿,可以写信。《信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信访; 申诉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说明申诉人的姓名(姓名)、地址、请求、事实和理由。有关机关应当记录申诉人的姓名(姓名)、地址、请求、事实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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