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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答复是信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安局信访行政复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信访人反映情况作出的解释、答复,并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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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一般为60日,如其它法律、法规将复议期限规定少于60日,一律按本法60日执行。但是如果其它法律规定复议期限超过60日,则按该法律规定超60日的申请期限执行。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内向信访、原行政机关等部门申诉的,信访、原行政机关等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未及时告知而耽误申诉人的法定复议申请期限的,视为因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申请复议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3)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机关以及法定复议申请期限,致使当事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其申请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复议申请权、复议机关以及法定申请期限时开始计算。
信访是我国各类各级行政机关接受和处理人民群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法定渠道,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大特色。 但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存在的“对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重大误解(始作俑者是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作出的两个批复)和信访事项“暗箱操作”的处理模式,致使信访不仅没有成为行政机关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呼声、有效解决人民群众诉求的法律途径,反而成为各类各级国家机关互相推诿、推卸职责的手段和行政机关规避公开监督、司法监督的“避风港”。各级政府、各类行政机关往往对一些本该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申请、行政投诉事项,按照一般的信访事项处理,作出一般的信访答复意见,信访人不服的只能按照信访程序要求复查、复核,接受上级行政机关“闭门造车”、“一手遮天”、“一家独裁”式的暗箱处理,合法正当的诉求很难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和满足。于是,信访成了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忽悠老百姓的手段,因此衍生了诸如“越级信访”、“非法上访”、“暴力拦截上访”等信访怪胎,给我国社会制造了许多不安定因素,每年浪费了国家巨额的“维稳经费”。因此,探索信访争议合法、有效的解决方式,非常必要。
超过行政复议期限提出投诉的,行政机关一般不予受理。投诉人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渠道解决的投诉请求,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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