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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变更登记流程如下: 1、船舶的船籍港、共有情况、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2、...
申请人:船舶所有者、抵押权人、光船租赁人具备条件:1、属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注册管辖2、船舶注册项目变更3、利害相关人员同意变更4、船舶共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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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二、提交材料: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明及其复印件; (4)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8)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六条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第三十七条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1、必要资料:(1)申请书(2)船舶国籍证明书和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行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变更的证明书或公安部门发行的户籍变更的证明书(限船籍港变更)(3)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和相关船舶共享状况变更的证明书(限船舶共享状况变更)(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书(限船舶抵押合同变更)。(5)船舶所有权证明书、国籍证明书、最低安全员证明书和船舶检查证明书(限制船舶基本信息变更)(6)登记机关所需的其他资料。2、处理期限:7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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