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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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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变更登记流程如下: 1、船舶的船籍港、共有情况、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相关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2、相关文件包括申请书、船舶国籍证书、变更证明文件等; 3、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予以变更登记。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船舶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及其复印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需要在证书上予以签注的,应提交相关证书原件); (5)船舶名称变更,按照规定应当公告的,还需要提交变更原因的特别说明以及公告; (6)委托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7)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全体共同共有人或者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文件; (8)船舶有多个抵押权登记且变更项目涉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变化,若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还应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无法取得其他抵押权人同意,但仍需继续抵押的,应注销原抵押权登记后重新办理,抵押权登记日期为重新申请并被受理的日期。
船舶登记变更条件包括:船舶登记项目变更;船舶变更船籍港;船舶共同情况发生变化。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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