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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欺诈手段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解除合同

2022-02-09
您的表述比较简略,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而一旦单位发现劳动者采取欺诈的方式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您在咨询中提到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简历不服,那么应该就是适用的这一条的规定,公司认为您构成欺诈,所以合同无效,单位选择与您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现在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您的简历是否真的存在问题,单位在招录人员时是否对简历有明确的要求,即您的简历中的相关信息对您的工作来说是不是非常重要。如果您的简历中的部分内容与实际不符但是这部分内容对您的工作非常重要,直接决定了单位是否要和您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因为您的关键信息存在问题,单位是可以与您解除合同的。如果您的简历信息虽然与实际不符但是对于您取得这份工作并没有影响的,那么单位的行为就是违法的。对于单位的违法行为,您可以通过合法方式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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