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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救助。同一案件的同一方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和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解决。(二)公平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类似案件的救助金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3)及时救助。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职权及时提供救助。(4)属地救助。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负责救助。
最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日期以及它的目录在劳动合同法的前面部分都有说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最新劳动合同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附加英文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现予公布施行。 198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都适用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四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五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第六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第七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一、中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中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九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 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第十三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十四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第十五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十六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第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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