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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审批:(一)三十公顷以上不足七十公顷的,由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十公顷以上不足三十公顷的,由州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不足十公顷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房地产法与规划法的关系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的龙头,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前提。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同时按照《城市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进行。城市应当按照现代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凡是违背城市规划的房地产建设,肯定要纠正过来。因此,从特定意义上说,城市规划法的部分规范也可被列为广义房地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房地产法与建筑法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必须同时按照《建筑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要求进行。因此,从特定意义上,建筑法也可被列为广义房地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房地产法与住宅法房地产法与住宅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广义地考察,房地产法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并不存在一部包罗万象的房地产法。我国已经制定了《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但还缺少《住宅法》。住宅法调整城市住宅关系,主要解决城市居民的住宅权问题,同时也要限定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对此负有什么义务和职责。此外,还应包括现代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这些内容,传统的房地产法都是代替不了的。《城市房地产法》本身并不能解决将长久实行的福利分房政策改变为货币化、商品化的住房政策的问题,而这刚巧正是《住宅法》的任务。外国的经验能够借鉴,20世纪中叶以后,一些西方国家纷纷制定《住宅法》,以确立寓居房屋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们的住宅法,与土地法等是并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根本大法。从1954年起,我国先后制定、颁布过4部宪法,即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宪法,是我国新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这部宪法除序言外,有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它的基本精神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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