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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颁布实施

2021-10-28
国家司法救助实施细则: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辅助救助。同一案件的同一方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和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解决。(二)公平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类似案件的救助金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3)及时救助。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职权及时提供救助。(4)属地救助。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负责救助。

相关法规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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