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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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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工作的问题,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李增亮律师回复如下:职业病一般泛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疾病。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的与特定职业有关的疾病就是职业病。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工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职业病防止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基本方针。 2、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职业健康卫生管理领导小组,提供职业病防止所需的经费和设备。 3、加强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是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基础,建立职工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档案。 4、从事或接触有职业危害(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因素或对健康有特殊要求作业时,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检查,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上述有关作业,并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档案。 5、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与其他作业场所分开,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 6、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 7、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程项目,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8、有放射源或者生产放射线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放射性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 9、对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程项目或作业场所,应组织有关单位定期进行检测、评价。 10、单位必须对从事或接触有职业病危害和从事对健康有特殊要求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 11、不得安排患有禁忌病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已发现受到职业性损害的人员,应及时安排治疗或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 12、对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安排治疗或者疗伤,并定期复查。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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