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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含麻醉药品单方、复方制剂)的研制必须报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科研立项批件》后,方可进行。研制工作完成后,按照药品...
进出口单位应于麻醉药品进、出口完成后1个月内,将海关签注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第一联退回发证机关。因故未能在进、出口证有效期内完成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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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区、运输麻醉药品和罂粟壳,除药用阿片外,必须凭运出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国内运输凭照办理运输手续,生产和经营单位应在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明确注明“麻醉药品”,并在发货人记事栏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运输凭照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麻醉药品的进出口业务由外贸进出口单位按照有关药品及外贸的规定办理。
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二)设有麻醉药品经营专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三)麻醉药品经营设施和储存条件达到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发证单位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注明后,方能经营麻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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