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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单位应于麻醉药品进、出口完成后1个月内,将海关签注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第一联退回发证机关。因故未能在进、出口证有效期内完成进口...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第五十二条列出的证件和《麻醉药品申购单》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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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所需的麻醉药品制剂,由需用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从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所需的麻醉药品原料药、标准品和对照品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向指定单位购买。
因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需要进口麻醉药品、麻醉药品标准品、对照品的,应按麻醉品国际公约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后,方可办理进口。首次进口供医疗使用的麻醉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确认符合质量标准、安全有效的,方可批准进口,并发给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以警告,视其情节轻重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报送麻醉药品生产经营数据的;(二)没有建立麻醉药品帐目,或者帐目不完整、帐物不符的;(三)发生麻醉药品丢失或被盗后,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四)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五)进口麻醉药品未按规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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