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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有关资料;(二)公共资源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资料;(三)本单位工作...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专业鉴定机构、中介机构参与审计业务,对审计业务中的特定事项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或者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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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或者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财政、税务及其他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五)同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六)本级政府各部门或者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八)财政部门管理的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情况;(九)预算执行绩效情况;(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审计机关除依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外,还可以依据地区性或者行业标准以及被审计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作目标和绩效目标进行审计评价。审计机关进行绩效审计评价,可以参考同行业或者被审计单位以往年度的绩效情况、专家意见和社会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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