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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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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违反其他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五)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审计机关对境内外下列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一)国有资本占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计的集体企业。
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评价,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对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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