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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决定受理的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第十六条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直接送达仲裁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庭处理集体,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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