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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合同如何约定到期后地上房屋(法律上称为地上附着物)的归属。如果约定了归出租方所有,则跟你没有关系,由出租方收取补偿费...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同其他合同一样,有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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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不依法办事,如有不合理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向当地或上一级的纪委,或向中纪委巡视组投诉、举报; 2、线上和线下新闻媒体等反映情况,如纪委官网举报、地方媒体政风热线、地方民生论坛等; 3、向上一级有管辖权限的政府部分反映情况; 4、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搜集证据,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1、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如果合同对房屋出租后的用途有明确约定,装修是一种必需,且装修时出租方既不阻拦,也未在合同期内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承租方装修行为的同意或默许。 3、依据法律相关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的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4、承租的店面房经过装修,装修物的所有权归承租方,而房屋的所有权仍归出租方,两者可以辨别,但已连为一体,不可分割。若强行将装修物拆除,则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可见装修物的性质系民法理论中的附合,系添附行为的一种,即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起来,成为一个新物。其特点在于所有人的物虽可区分,但难以分离。 5、装修系动产附合于不动产之上,按照民法主物所有人取得从物的原则,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装修物的所有权应由不动产人即出租人取得。然而确定添附物归属后,必然会产生受益一方对受损一方的经济补偿问题。 6、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应满足两个前提: 一、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装修行为明确表示同意,或者知悉而未表示反对; 二、房屋因装修而增值,且在租赁关系结束后,仍然存在。出租方取得装修物的所有权,应当补偿承租方所支出的装修费用,但不应超出房屋增值的部分。 7、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侧重强调承租人有保持租赁物原状的义务,目的在保障出租人的利益,但对承租人的费用返还请求该条并无规定。
房屋买卖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就是法律上俗称的“买卖不破租赁”,具体是指当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有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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