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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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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薪、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报酬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规范监督检查程序,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保存工资支付表或者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清单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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