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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离婚者的永久居住权范畴?

2024-11-18
关于房屋的使用权问题,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和探讨。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以下是几种常见情况的分析及处理建议: 1. 共同产权:如果房屋是由双方共同购买或是共同承担按揭贷款的,那么在面临离婚诉讼之时,双方都有权拥有该房屋的共享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合理分配、出售等多种方式来处理这套房产。如果双方无法就上述事项达成共识,可能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进行财产分割。 2. 单方产权:如果房屋是在当事人婚前单独购买且婚后未曾涉及任何形式的财产转移,那么该房屋应认定为购买者本人所有。如果房屋是在婚后夫妻中的一方独自购得,然而另一方却在此期间为购房提供了资金支持,那么在离婚之际,另一方有望得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赔偿。 3. 分割产权:如果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已经明确,但是另一方对于该房屋的建设和维护做出过重要贡献,或者需要照顾未成年子女,那么双方可以协商决定是否对产权进行分割。这也就意味着,其中一方可以选择继续居住并承担房贷责任,而另一方则能够获得该房屋的部分所有权或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对于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也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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