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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婆婆购买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

2024-11-14
在一般情况下,这并不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 然而,在离婚诉讼期间,如果夫妻双方中的任意一方出于恶意试图掩盖、转移、变卖或毁坏任何共有的财产,或者蓄意制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资产,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同时也会涉及对共有财产进行合理分配的问题。 相反,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与配偶共有的某些物品出售给了他的父母,那么这种行为并不能被视为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因为可以被理解为父母对自己孩子的单方面赠予,因此这类财产应被认定为是夫妻中的一方的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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