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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节费发放标准是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过节费是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给员工的福利。国家法律不干涉,完全由用人单位自己决定是否发放。根据劳...
过节费发放标准2018具体如下: 一、为了保障职工正常福利,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对于全国各级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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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节费发放标准是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过节费是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的,给员工的福利。国家法律不干涉,完全由用人单位自己决定是否发放。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休息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工资。 2、《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明确,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3、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过节费发放规定: 1、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关于少量的标准,在补充通知中明确,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2、江苏、天津、安徽、山东、福建、广西等地规定,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而慰问形式主要是实物。广西还明确要求,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不可发放中央和区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而上海对于节日慰问总额的规定则较低,总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
节日费的支付不仅是尊重员工为企业发展创造价值和贡献的一种方式,也激发了员工与企业共同发展命运的主人翁精神,实现了真正的利润共享。那么2018年节日费用发放标准是什么呢?2018年节日费用发放标准如下:1。2014年7月,全国总工会发布《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基层工会可以在节假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补充通知中明确了少量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此后,全国各省根据通知制定了地方版细则。江苏、天津、安徽、山东、福建、广西等地规定,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慰问形式主要为实物。广西也明确要求现金、购物卡、代金券不得发放,中央和区有关规定禁止发放的物品不得发放。而且上海对节日慰问总额的规定较低,总额必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付经费收入的20%以内,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第二,为了保障员工的正常福利,全国总工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明确了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利用工会经费为员工发放福利的具体操作。在此基础上,浙江、河南等地相继出台地方版标准,细化为每人节日福利每年不超过1000元、每人生日慰问不超过300元。期待各地从地方实际出发,出台福利标准,规范福利发放,让员工自信分享改革发展红利。逢年过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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