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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有详细规定的非法分包认定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分包:(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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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有详细规定的非法分包认定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分包:(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四)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非劳务作业部分重新分包;(五)专业作业承包人重新分包其承包的劳务;(六)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和主要周转材料的费用。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发包、转包、非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不能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调查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1、有配偶者重婚: (1)法律重婚:指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在实行单一登记婚姻的中国,只要已登记结婚的,再次办理结婚登记,不论是否同居,重婚即已构成。 (2)事实重婚:指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这里所述的事实重婚需满足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义;二是公开同居生活;三是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 2、第三者重婚: (1)法律重婚: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 (2)事实重婚: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者,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肢解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不组织管理本工程的施工活动;(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为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以外的全部工程价款;(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方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根据《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的;(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移交给其他单位施工的;(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部分再分包的;(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七)劳务分包单位除劳务费用外,还计算主要建筑材料、周转材料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的费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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