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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
尊敬的咨询者,您好,根据你刚刚咨询的问题,交通事故责任常分为五级: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是彼此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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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讲,主要责任一方要承担超过50%以上的赔偿责任。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双方都为机动车,一般按照主要责任方70%、次要责任方3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你方的损失,先由对方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予以赔偿(不划分责任),超出部分再由你方自担30%、对方承担70%的比例确定对方的赔偿责任和数额。
按照以下确定比例: (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配套法规,2004年公安部颁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比例。目前,可以了解到的其它唯一一个法律法规依据是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的《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其中的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不过,《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早在1999年就失效了。所以,可以肯定的说,目前对于责任具体的比例划分,已经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了。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家约定俗成、反复使用,就形成了一种惯例。我们今天还是可以感受到该惯例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说,确定责任比例,实际上成了法官一种酌情确定的情形,从55%至90%,都是有可能的。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的判决还是以70%和30%确定主次责任的承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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