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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当地的征收赔偿政策。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赔偿。征收耕地的赔偿花费包括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赔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贴费,按照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数计量。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的安置补贴费准则,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贴费,最高不得超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的准则限定。如果我的解答帮助到你请点击“采纳”或者予以“好评”
关于土地承包500亩补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组织的农户。”《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承包土地的权利,家庭承包中,是按人人有份分配承包地,按户组成一个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承包方;强调承包方是本集体组织的农户主要是针对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草地和林地等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的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给农户,也可以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鉴于我国实行的是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组织农户的前提下,《土地管理法》又规定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这既是对村民自治的尊重,也是对不同村的客观实际情况的一个灵活的补充。 需要注意一点,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属于对外承包的一个必经程序,不经过这个程序的对外承包的合同,是无效的。所以本村村委能否可以把本村的土地承包给外人,关键看这个程序。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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