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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在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或者是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等情况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且此时...
一、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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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人在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或者是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等情况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并且此时房屋出租人的租赁合同解除权是单方解除权,只要出租人行使即可解除。
房屋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情形之 一,可以解除: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使用房屋造成损失,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具有法律规定的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承租房屋的; (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的; (三)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无正当理由经出租人催告仍拖欠租金累计达六个月以上的; (五)其他严重损害出租人权益的。 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造成损失的,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隐瞒产权或房屋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的; (二)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的; (三)其他严重损害承租人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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