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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合同到期未续签时的赔偿问题

2024-11-19
当员工和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企业决定不再续约,企业需要按照员工在企业内实际服务的期限向员工支付相应金额的经济补偿金。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每一公历年被视为一个计费周期,对于在在此期间为企业提供了一整年无间断雇佣服务的员工,企业应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对于服务期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员工,企业也应将其服务视为一年,并按照此标准给予经济补偿;至于那些服务期未满六个月的员工,企业只需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即可。 若劳动者的月工资水平超过了企业所在地直辖市或设有行政区划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就必须以该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作为基数,同时,补偿年限的上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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