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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其小类标准设立,或者按照经营区域、产业链环节、产品类型、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及服务类型设立。...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应当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本行业业务二年以上;(二)熟悉行业情况,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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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可以参与草拟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并可以根据行政机关委托开展下列活动:(一)开展企业信用证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业准入资质审查;(二)开展本行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资质考核和技术职称评审工作;(三)对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进出口许可和行业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四)对本行业企业经营许可证年审提出意见;(五)行政机关委托的其他事项。
市、区政府应当推进职能转变,将适宜由行业协会承接的行业管理与协调、社会事务服务与管理、技术和市场服务等职能或者事项转移或者委托给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发展应当遵循政会分开,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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