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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可以参与草拟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并可以根据行政机关委托开展下列活动:(一)开展企业信用证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行业准入...
实行行业协会活动异常名录制度。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载入活动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一)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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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二)不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财物的;(五)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行为的。前款各项所列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财产,应当依法返还,并由行业协会对当事人依照章程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及其他工作人员从事未向会员披露的关联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行业协会利益,给行业协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行业协会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其经费和财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和挪用行业协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不得利用行业协会谋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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