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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怀孕的女职工;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减少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可以适应的劳动。怀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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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孕妇不能上夜班。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女职工不得安排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怀孕期间禁忌劳动。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建议你和单位积极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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