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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损坏节能设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目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节能设施被损坏的应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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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责任的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员工造成重大损失,用人单位能够追究员工的法律责任。员工在工作中因自身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可以直接从员工的工资中扣减相应的经济赔偿,但扣减的金额不能超过员工每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的责任区分:建设单位虽然和分包单位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但是当分包工程发生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时,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划分,应当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或者各自过错大小确定;一方向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违法分包界定为如下几种情形: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既可以依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法律规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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