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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租赁合同期限争议的方法

2025-01-25
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租赁期限成为了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根据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租赁期限通常是明确而具体的,但是随着双方当事人的动态履行行为,租赁期限可能会发生变化。以今年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一经济合作社诉北京鸿鸽搅拌站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为例,由于鸿鸽公司拖欠西红门第一经济合作社的租金,双方曾于2005年诉至法院,并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约定,若鸿鸽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给付租金,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即解除。但是后来鸿鸽公司并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给付租金,反而拖延数月后才给付,西红柿第一经济合作社不得不诉诸法院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西红柿第一经济合作社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返还部分租金,并认为双方原先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因鸿鸽公司违反调解书而解除,现双方之间存在的是不定期的事实租赁关系。而鸿鸽公司则主张双方仍旧履行的是原租赁合同,认为原来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不同意解除。 上述案例中,双方对租赁期限的争议问题存在。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因鸿鸽公司不履行法院于2005年出具的调解书而解除,此解除方式系法定解除,即因民事调解书形式确定的解除条件的实现而在双方之间解除租赁关系。该租赁合同的解除并不需要双方之间再行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后,虽然鸿鸽公司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而且西红柿第一经济合作社仍按原合同收取租金,但是并不能认为此系原租赁合同的完全复活,而应认为双方新产生了不定期租赁关系。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这种事实租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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