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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在跟你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后再没有和你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却又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一年,这种情况视为学校与拟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正常情况下,你和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要到你退休时止。 如果你怀孕的时间在2010年7月9日之前,属于在孕期解除劳动关系。 学校自2008年2月以后没有和你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你有权要求学校向你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的,学校还应该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你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这个如果是违法解除就需要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这个需要看单位解除的理由是什么,然后决定法律程序的方向。这个需要了解具体情况了才能作出准确的分析,为了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直接咨询A律师。
1、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相当于2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工作年限×离职前12月的平均工资×2倍(详见《劳动合同法》第42、47、87条) 2、怀孕、产期、哺乳期“三期”工资。 3、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有拖欠)应一并发放。 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由此,按照《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妇女在怀孕期、哺乳期间,单位不能解除其劳动关系,妇女在怀孕期、生育期和哺乳期等“三期”未满前,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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