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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结婚前,男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
一,结婚前的财产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一旦女方履行了与你结婚的条件,赠与即生效,而该赠与行为发生后不在可撤回; 如果是婚后购买,要看写的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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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请明确归还贷款和房屋产权是两个法律问题。根据你的陈述,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属人是该等三人的名字,由此,该房屋的产权归三人共有,你没有该房屋的产权。你讲“提前还贷是由我老公的父母去办理的,但钱大部份都是我婚前的财产”,如果有证据请保留,并确定该等款项在给付时的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如果是借款该三人应该归还你,否则不存在还的问题。婚后还贷行为,如你所说“贷款部份由我老公每月从银行卡中扣除”,请收集你老公还贷的证据。婚后,你老公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其中有你的一半,并用此归还了产证三人的贷款,该笔钱应属三人从你处取得的,这时要看你是否主张你对此等钱的权利了。但是注意,并不因还贷的钱里也有你的钱,你就得到了该房屋的产权,即你仍没有产权。由此回答你的问题,如果其父母不能提供还贷的证据,而你主张他们归还你的钱款的(必须有证据),那么其父母并未参与归还贷款,由此他们应该归还该等钱款给你。但该处房产产权与你无关。如果离婚你只能分割婚内财产,此外,你和你老公都无权相互分割对方的婚前财产。“你好:我老公与其父母在我们结婚前买了一套房,首付由其父母出,贷款部份由我老公每月从银行卡中扣除,房产证上写的是其三人的名字,贷款金额是35万元.房子是06年4月份买的,我们是06年12月份结的婚,在婚后我们提前还贷了5万元,提前还贷是由我老公的父母去办理的,但钱大部份都是我婚前的财产.请请问贷款的那35万元是我们婚后我和我老公共同来还的,他父母不参与,但由于房产证上是他们三个人的名字,是不是实际上等于他父母也参与了还贷如果离婚,在房子上是否有属于我的财产我是不是只能拿还贷部分的四分之一或者说一分钱也没有,没有经济补偿”
这种情况下,女方对房产是不享有权利的; 2、男方先于女方去世的情况下,女方作为第一序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男方名下的财产,包括房产、存款等。如果男方父母已经去世的情况下,女方与男方儿子各占50%; 3、遗嘱可采取律师见证或公证的形式。如果采取律师见证,需要有两名律师在场对男方真实意思进行见证,并出具见证书,如果公证的话,要去公证处办理; 4、现在男方卖掉房产,属于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他人均无权干涉。至于卖掉房产后,给谁补偿,给谁多少的补偿也都由其自己作主,其他人都无权提出异议。
当事人结婚前,男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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