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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房屋违反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十七条规定、《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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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的
强拆房屋需要符合的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3、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现实生活中合法的强制拆迁有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两种,行政强制拆迁由住宅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司法强制拆迁由法院判决拆迁。行政强制拆迁手续: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给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利,但行政强制拆迁的手续没有规定。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对行政强制拆迁执行的程序做了一些规定。行政强制撤销执行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撤销的手续规定,重视行政强制撤销执行时的手续规定,确保行政强制撤销的执行符合法定手续。行政强制拆迁必须遵守以下程序的规定:1、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送达被拆迁人,同时行政裁决书不得缺乏权利通知内容。2、被拆除的人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搬迁,住宅所在地的住宅被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责备相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住宅被拆除的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3、拆迁户已按行政裁定规定提供拆迁补偿资金。4、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邀请相关行政机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手续、补偿标准的计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同时,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在申请强制拆迁之前,必须经过领导班子的集体讨论决定,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5、依法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提出强制撤销申请时,必须提交7种资料(1)行政强制撤销申请书(2)行政裁决前的调停记录和行政裁决书(3)被撤销者不同意撤销的理由(4)被撤销者家的证据保全公证书(5)撤销者的补偿资金证明书(6)被撤销者拒绝接受补偿资金的,必须提交补偿资金的保存证明书7、房屋撤销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6、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审查,对应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作出书面许可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履行送达程序,同时由被拆迁人所在地的有关部门(执行部门)执行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写明行政强制拆迁的日期,其日期不得少于15天,以免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拆迁义务。7、行政强制撤离执行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必须组织街道事务所、社区、居民委员会、被拆迁人所属公司的代表等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公证部门保全拆迁房屋和房屋内的物品,制作执行记录。该记录应由执行人、证人、公证人当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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