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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特征:行政合同特征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签订民事权利义务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就特定...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地址;2、土地的位置、面积、等级和地籍图;3、规划、市政设计要点;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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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号、面积;(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六)规划、市政设计要点;(七)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 (八)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九)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 (十)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出让合同应附上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为民事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土地使用权纠纷的相关解释,其公开表明参照了民事合同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为民事合同。
一、合同特征:行政合同特征是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签订民事权利义务协议。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就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协议。所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是买卖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二、行政合同的概念包含土地出让合同: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约,指行政机关为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之目的,与相对人之间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体并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体的身份与行政相对人订立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以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维护与增进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间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就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问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三、法律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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