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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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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房屋原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纳税人未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记录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整或者重新评估。因此,企业未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规定在房屋原价中核算土地使用权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不需要将土地使用权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但纳税人未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记录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房屋原价进行调整或者重新评估,然后计算缴纳房产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从2010年12月21日起,无论会计如何计算按照房地产原值计税的房地产,房地产原值都应包括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格和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地产建筑面积的两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地产原值的地价。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计入房地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地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地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通过分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地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会计账务处理为: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a企业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房屋原价1000万元,没有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500万元,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房产原值,调整后房产原值为1500万元,每年缴纳房产税12.60万元。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 会计账务处理为: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 a企业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房屋原价1000万元,没有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500万元,应当按照《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房产原值,调整后房产原值为1500万元,每年缴纳房产税12.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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