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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补签,例如,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为“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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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为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另一种为倒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
1、仔细从法理上考虑一下,合同是当事人关于权利义务的确定。并没有对其时间进行限制。所以,倒欠合同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2、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如上所述,具体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卷七。 3、对于你的问题,我的看法是:这个倒签的合同时对双方已经进行的民事行为的书面确认,而且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该合同所确认的法律关系具有约束力。最高院判例对于倒签提单、倒签合同的问题都有所确认,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卷二1419页。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对于你所谓的“补签”的劳动合同,请注意看一下签订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补签”,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签订劳动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签订日期为补签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的“倒签”,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劳动关系建立之初的时间。可见,“倒签”与“补签”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签订合同的时间是写在真正签订合同之时,还是写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初。在企业与员工“补签”劳动合同之后,对于合同签订之前的时间,企业依然负有双倍赔偿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规定为法律规定的强制要求,用人单位对此无免责理由,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无论后来补签的合同是否包含此期间,都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倒签”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员工如果主张双倍工资,是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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