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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制改革进行了几次大的调整,尤其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但现行税收制度仍不适应经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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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严格司法原则,树立依法裁判理念 1.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 2.坚持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经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坚持疑罪从无原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得因舆论炒作、上访闹访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4.在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中有关坚持程序公正原则,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任何刑事被告人都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都有权为自己辩护。
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对人才的竞争、开发成为现代企业竞争制胜的关键,传统用工形式对人才流动的限制,对用工单位的束缚成为经济发展的滞后力量,严重的影响了生产力的发展,改革用工制度,是在必行。劳动力管理的市场化,社会化,成为用工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劳务派遣”这一新兴服务企业顺应了用工制度改革的需要,方兴未艾。得到了企业很多有识之士的认同和支持。尝到了纷繁人事管理与单纯生产经营决策剥离的甜头,可以一门心思的研究企业的经营发展方略了。走劳务派遣之路,完善劳动力社会化管理机制,把劳务派遣机构变成“人力资源的蓄水池”。择业,用工双向流动,不仅可以解决当前突出的就业矛盾,使丰富的人力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开发。更重要的是调整企业内部管理,摆脱过去那种因“大而全,小而全”造成的企业经营者“吃、喝、拉、撒”都要管的“小社会”模式。让企业领导者真正站在经济发展的前沿,运筹帷幄,静心思考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宏韬伟略。提升经济发展的成本优势,立于不败之地。劳务派遣带给与我们最大的认识冲击在于“劳动关系的非标准化”。劳动关系的非标准化过程在上个世纪的90年代以人们不易察觉的速度快速繁衍着:其一,国有企业大量下岗,使原来的国有企业正式员工成为下岗工人,国有企业保留员工身份但没有事实劳动过程,通过劳动关系虚拟化,使下岗职工脱离了国有企业;其二,是让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务工,打破了城乡对立格局,大量的临时劳动关系出现,劳动关系临时化;其三,是让外国投资者先以办事处的方式进入中国考察,进而正式投资,外国办事处只能使用中国人,但其不是该企业雇员,劳动关系异化。在这三种形式下,劳动关系都出现了“主体的异化”或“主体瑕疵”的问题。在异化与瑕疵中,是“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创造性地填补了需求的空缺。可以说“劳务派遣”是对“标准劳动关系”这一传统思维模式的最完美的创新!也许是我们对创新的不完全的理解,致使劳务派遣地位的尴尬。但是在这尴尬之后,我们应该这样看待它的积极作用,我理解为四赢:一是政府赢:解决政府的就业压力。现在我们习惯谈“同工同酬”但我们的政府当务之急是就业问题,而不是同工同酬。这是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的问题。二是社会赢: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所谓现代服务业应该是现代大生产环境共生的服务产业,既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化分工的结果。必然促进产业的升级和社会的进步。三是企业赢: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需要将主要精力集中在核心竞争力的打造上,对于相对事务性和专业性的工作基本可以采用外包的方式分包出去。这也是社会分工的选择。“选择了慧博派遣,就选择了竞争力”。四是劳动者赢: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的提升和维权保护。综合以上的利大于弊,所以中国出现劳务派遣也就大势所趋.
(一)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二)误工费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的平均收入酌定。 (三)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四)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 (六)住宿费 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七)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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