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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时期人身自由,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我国刑法中适用最广泛的刑罚方...
【1】2016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广西、重庆、陕西10个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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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制度在司法制度中处于核心地位,而诉讼制度选择以哪个环节为主导,将直接决定该诉讼制度的价值取向、权力配置、诉讼构造、权利义务关系等,进而影响整个司法制度的底色。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初衷和根本目的,是防范冤假错案、落实人权保障、实现司法公正。因此在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这一诉讼制度改革的新要求具有极为丰富的内容。以审判为中心符合诉讼规律尊重法院定罪权世界各国的基本诉讼模式,不外乎对抗制诉讼模式和纠问制诉讼模式,以及在两者基础上的融合。然而不管是对抗制还是纠问制,实际上都将审判环节置于诉讼的最重要地位,因此它们都是审判中心主义的体现。较之侦查中心主义,审判中心主义更符合诉讼规律。原因在于:其一,诉讼的目的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既然定罪权专属于法院,那么以审判为中心就是对法院定罪权的尊重。其二,相比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在诉讼中处于中立地位,因此强化审判环节的地位,并由法院来决定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更符合人权保障的程序性机制。以法院为主导减少冤假错案充分行使辩护权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诉讼结构的合理构建。基于人权保障的要求,合理的诉讼结构应当是三角形的,控告与辩护针锋相对,审判权居中裁判。然而在实践中人们往往以侦查-起诉-审判的线性结构来理解诉讼,起诉和审判似乎只是侦查环节的自然延续,整个诉讼制度的重心和支点似乎不在审判而在侦查。这既弱化了辩护与控告的相互制约机制,因为辩护权在审判环节行使得最充分,审判的弱化带来的必然是辩护的弱化,同时也弱化了审判对侦查和起诉的制约力。审判环节形同虚设和流于形式,法院过度配合乃至屈从于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许多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审判不是对侦查结果的背书而是对侦查结果的检验。审判环节越得到强化,那么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行使得就越充分。对抗性的诉讼过程对冤假错案具有纠错机制,强化法院在定罪量刑中的主导地位,可以大大降低错案的发生。以庭审为核心明晰案件事实保障嫌疑人权益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应强化庭审的地位。庭审不是审判的全部,以审判为中心也不等于以庭审为中心。但是审判如果脱离了庭审,那必然会使它在发现案件事实和保障人权的价值上大打折扣,因此我们可以说庭审是审判的核心。庭审更符合审判中心主义的本意,而案卷审很容易滑入到侦查中心主义,因为在案卷审中,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不能得到充分行使,法院对案件事实的判定更多地取决于对案卷材料的形式合法性的认定上。案卷审还会在实际上弱化许多具体的刑事诉讼制度,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辩论原则、公开审理原则等都是以庭审为基础建立的,而这些制度对查明案件事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加强法庭辩论的力度,可以倒逼侦查与起诉质量的提高,也可以避免法官偏听偏信,武断地作出案件结论。正因为如此,《决定》强调“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以制度做支撑考验业务能力公检法亟待升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实现,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支撑。《决定》提出“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可以说脱离了具体的微观制度,以审判为中心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以此为契机,公检法三机关的业务能力也将面临一次升级换代。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现状表现为大部分的农民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租给了农村合作社。2016年土地改革集中在“三块地”: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回避了公共利益征地原则和征地范围的确定,只是在征地补偿标准上提出了方案,对征地制度的范围不明确。虽然目前农村大量的人口在向城市转移,农村出现大量闲置宅基地,但本次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只允许“进城落户农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应该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本次实施的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做了狭义的、片面的和静态的理解,只允许农村存量的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并禁止用于房地产开发,这意味着农村其他建设用地都不能入市。从长远来看,应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推进农村集体土地顺畅流转,需要解决一些前提条件。首先,要加快修订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其次,要与征地制度改革同步、协调推进;再次,要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核心还是利益分配问题,关键是兼顾“发展”与“公平”。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要求,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促进了养老保险新机制的形成,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由于这项改革仍处在试点阶段,目前还存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企业负担重、统筹层次低、管理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目标和原则,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为此,国务院在总结近几年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决定:一、到本世纪末,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用城镇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要贯彻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分开等原则,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把改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结合起来,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人员失业救济金的发放,积极推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三、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缴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四、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六、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缴费比例和待遇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决定精神确定。七、抓紧制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条例,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严格禁止投入其他金融和经营性事业。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八、为有利于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和加强宏观调控,要逐步由县级统筹向省或省授权的地区统筹过渡。待全国基本实现省级统筹后,原经国务院批准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统筹的企业,参加所在地区的社会统筹。九、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的社会化水平,尽快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积极创造条件将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由企业转向社会,减轻企业的社会事务负担。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础建设,改进和完善服务与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劳动部要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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