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凡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的,将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1、凡未获得生猪屠宰许可证屠宰生猪的,将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其屠宰工具、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设立生猪屠宰场的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技术资料、说明文件。 2、审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3、批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符合标准的批准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 4、审核通过,申请人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 5、竣工验收,生猪定点屠宰厂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6、登记,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7、商务部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名单。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等级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等级证书、生猪定点屠宰厂等级标识;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理印章; (五)商务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 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第四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依照《条例》 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31人已浏览
42人已浏览
27人已浏览
59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