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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限制的条件是: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预售...
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如下:(l)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2)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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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如下: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5)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商品房预售定义 商品房预售,是指发展商将尚未建成、取得大产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根据预售合同支付房款并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发展商办理大产证后取得小产证的房屋买卖形式。 商品房预售条件 由于商品房预售对整个房地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客观上要求用法律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上海市商品房预售条件 上述四个条件是发展商预售商品房最起码的要求,随着房地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上海、广东等地已经在此基础上提高了商品房预售的准入门槛。以上海为例,1997年6月1日实施,2000年9月20日修正的《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已经支付全部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②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 ③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④取得商品房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⑤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完成的工程量达到规定标准; ⑥已经确定商品房的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了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配套建设计划; ⑦已经与上海市从事房地产项目资金监管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⑧已经制定房屋使用公约,并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其中,第⑤项的规定标准由市房地资源局拟订,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根据上海市房地资源局拟订并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规定,7层以下(含7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8层以上(含8层)的商品房项目,应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2/3以上(不得少于7层)。 相对而言,就商品房的预售条件来讲,上海的规定比国家和建设部的规定更为严格,这与上海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是密切相关的。对于购房者来说,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越是严格,则购买期房的风险也就相应降低。
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如下: (l)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立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 (5)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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