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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子不买了,属于买方违约,已经支付的定金不可以退还。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2、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依定金的目的和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成约定金,即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债之成立的要件的定金。这种定金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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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定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退。如果卖方收了定金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不符合规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因买卖双方以外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购房合同,定金也应当退还。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可以先根据实际情况与对方积极协商沟通。
一些学过法律的同学说,不能退,因为这是定金,不是订金,违约要没收。这样想是因为没有厘清里面的法律关系,这里有两个合同,您注意到了吗? 首先,明确一个概念。预约合同,是为了签订本约合同而签订的临时性(暂时性)合同,其效力具有阶段性。当订立本约合同时,预约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预约合同的效力终止;预约合同还可以通过适用定金罚则而解除。 房产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基本信息:坐落位置、面积等; 2、房屋价格; 3、定金条款; 4、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期限,即设定一个较短的期限来约束认购人前来进一步协商签订期房预售或现房出售合同。 认购书签订后,购房人必须履行认购书条款所规定的义务。那么,认购人在签订认购书后,是否就意味着必须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呢?如果将来未签订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购房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即没收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如何适用呢?具体分析如下: 1、如果认购书中明确约定,购房人应当在某个具体时间之内前来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合同的,购房人则负有在约定时间内与开发商协商的义务。如果购房人不履行该义务,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没收定金。 2、如果预购人在约定时间内已经前来与开发商协商,但未能达成合意的,对认购人而言并不一定构成违约,应返还定金。因为,认购书的条款一般较为简单,并未涵盖购房人所关心的全部事项;假如双方存在分歧,无法达成合意的内容恰恰是这些事项,则对认购人而言也并不意味着违约。其理由很简单,合同的签订必须完全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之上,未能协商一致而签订预售或出售合同的情形,对于认购书双方当事人而言均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那么,想拿回定金,具体该如何操作?需要几个关键步骤: 1、按照认购书约定的签约时间,去跟开发商协商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宜; 2、对开发商提供的售房合同提出异议,即对认购书中没有提到,而售房合同中新增加的条款提出不同意见,目的是谈崩,使交易不能达成,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合同、录音等; 3、要求开发商退定金(一般不会退); 4、告诉开发商,如果不退,就向房管局(或住建委)反映,口气要强硬(部分开发商会退); 5、还不退,直接给我上面提到的部门打电话反映,大多开发商会主动联系你退款的; 6、如果你不幸碰到了奇葩开发商,那就只能到法院起诉了。贴一段已有的判决供您参考: “认购合同是独立的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为约定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签订的合同,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当事人在认购合同中约定定金,用以担保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定金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立约定金。 当事人一方违反认购合同约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应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如当事人双方均无违约行为,只是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条款协商不一致,或者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收取定金的当事人应当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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