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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强迫员工辞职是违反劳动法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写辞职申请书,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的行为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被迫辞职,并且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不违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的举报制度和投诉制度。劳动者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如果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自身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投诉时应该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有困难的,可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1、如果没有非接触型高级检测仪器或遥感透视扫描设备,一部分学生又不愿意自觉主动将口袋翻出来让校领导检视,校领导也不能直接搜查学生口袋,看来不允许带违禁品进校园的规定是隔靴爬痒、一纸空文了。 2、如果只能拜托每一位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警察叔叔们来校门口处帮忙,估计更为困难。不过,警察叔叔们的“搜查”与校领导的“搜查”可能不是同一层次的法律问题,可能也不是出于同一层次的法律目的。 学生可能会想出个好主意来:起诉校长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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