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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有: 1、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债权人请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名义股东不能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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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有: 其一,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 其二,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 其三,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 其四,发给股票请求权; 其五,股票过户请求权; 其六,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 其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年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权转让涉及到下列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当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让。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 3、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经营上无法达到合理的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是股权纠纷最根本的原因。现实中,大量的股东在创始阶段并没有太大的意见分歧,重要的纠纷都是来源于分红,在这个核心权益上,作为大股东,由于在企业的经营上的决策,财务成本管理上处在一个特殊的位置,完全可以在最为核心的企业利润上做“文章”,尽管有所谓的合作协议,或是公司章程,小股东毕竟是处于弱势,其权益很难在实际操作中得到很好的保护。即便在最后的股权转让救济中,时间漫长,长期处于煎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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