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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采购,有什么优惠吗

2021-11-01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政府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和《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也明确规定,政府应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为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护残疾人权益,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发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进一步明确了政策支持对象和具体支持措施。根据通知的要求,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福利单位的主要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单位视为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估中扣除价格、鼓励联合体投标、鼓励分包等政府采购政策。但是,残疾人福利单位本身属于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2)非招标采购。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金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3)鼓励购买者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单位的产品。符合协议供应或定点采购要求的残疾人福利单位产品,可直接入围。政府购买电子商店、电子商店、在线超市等设立残疾人福利机构产品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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