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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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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6、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7、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8、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9、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㈠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㈡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㈢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㈣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㈤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㈥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㈦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㈧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㈨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㈩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五)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六)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矿工井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一)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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