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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是...
根据2011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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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七)男性农村居民到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十八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如果是非计划内生育,无论在哪里生,回来后都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搜索之一,要求生育二胎的,可按计划予以安排:⑴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⑵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⑶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⑷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⑸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⑹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⑺夫妻一方系遗传性疾病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⑻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⑼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系未生育的;⑽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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