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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登记在一方名字,处理办法如下

2024-12-03
在离婚后,如果房屋仍然以双方名义持有,则可以依法进行房产证名称的变更。在离婚后进行房产过户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提交相应的材料。首先,协议离婚的当事人需要前往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书。对于已经达成诉讼离婚并拥有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则无需再行公证。 接下来,需要前往交易中心完成房产的转绘工作。然后,前往房管部门提出减免缴纳契税的申请。接着,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支付相关登记费用。最后,领取新的房产证。 在办理离婚析产过程中,需要携带的主要材料包括: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如需公证,未经过公证者需由夫妻双方到场办理析产登记)或离婚证书(背面须注明财产分配事宜);房产证(如有共有权证,亦需一并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房地产登记申请书等。 关于离婚后房屋的归属问题,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分配方式如下:夫妻双方有权自行协商处理共同财产。如果协商无果,则由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实际状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裁决。以下几种情况,房屋通常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1. 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购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或双方名下,在此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出资部分可视作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 2. 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双方名下,此种情况无疑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 3. 婚后夫妻双方使用共同财产购房,无论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任何一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 一方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额出资购房,且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这种情况可视作对夫妻双方的赠予,故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5. 在结婚之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购房,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或双方名下,在此情况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出资部分可视作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 6.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也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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